录取名单确认
1.(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应于7 月上旬开始,本科层次录取须在7 月31日之前结束,专科层次(高职)录取应在8 月20日之前结束。
2.单独组织招生考试以及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 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单考及保送生招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各省级招办须在8 月25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考生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
3.学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单,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确认。
4.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少数开学后新生报到率较低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生委员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有关省级招办在补录工作开始前,须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3 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5.高等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已录取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高等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2 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